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2019-10-16 297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学生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公假、住宿请假等四种。
一、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提出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
二、病假即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述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三、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系里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提出请假。请公假应当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任何单位组织有学生参加的重大活动,应报学生处批准,涉及学生较多的还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住宿请假即因事、因病晚间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而提出的请假。
第二条  请假程序及权限
学生请假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
一、公假
活动组织单位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假条,报学生处备案;
公假原则上不超过一天,超过一天应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再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
(一)一周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并在系备案;
(二)一周以上的请假,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批准,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生效,并在学生处备案。
三、事假
(一)三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并在系备案;
(二)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同意,系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系备案;
(三)一周以上十五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在学生处备案。
(四)十五天以上的请假,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在学生处备案。
四、住宿请假
实行“一天一请”制度,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系备案。
第三条  请假结束或期满,请假学生要及时持请假条到辅导员处销假;请假期满需要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请假期满未办理正常续假手续等没有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学生,按《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各系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