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9-10-16 5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通知本人或其监护人,若都通知不到亦可在校内公告生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可以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需于决定做出之日起2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九  本规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