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24-07-10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更好规范学校助学金管理使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资金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全校和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的校内助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校内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对校内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  校内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是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校内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校内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加强校内助学金的政策宣传。通过开展校内助学金评定,充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压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根据校内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将初评结果在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第七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名额按照在校生总数的1.5%确定(四舍五入计算)。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条件不足以支撑正常生活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学年受过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且尚未消除者;

(二)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行为者;

(三)在校期间吸烟,酗酒,且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其他经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认定不符合评选校内助学金条件的情况。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每学年末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演讲、答辩、投票等形式确定校内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

第十二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初评。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三)审核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申请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最终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将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要切实加强获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学生在申请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并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助学金,以后学期不再资助。

第十七条  用于校内助学金的资助专项经费由资助中心按照使用范围安排,按规定支出,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定与发放等流程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