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解决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引导学生自强、自立、奋发成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产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二)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三)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给予补助。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条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学生一次性补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不可重复申请。
第五条 受助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范围为1000元-5000元,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特殊学生,经领导审批,一生一策。
第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
第六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流程
第七条
1.学生手写纸质版申请书并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交给辅导员。
2.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3.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领导审核、签字并盖章,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审批并最终确定补助额度。
5.财务处将补助款项转入受助学生的账户。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皆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如非突发状况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应首先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助学金。
第九条 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如情况不属实,学校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如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获助资格。
第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的;
(四)学习态度消极,不求上进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处于处分期的;
(六)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对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有不积极参加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特困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