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学校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24-07-10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资金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校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种类

学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两大类。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评审原则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学生处、宣传部、团委、教务处、就业创业指导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配合完成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  评审原则

1.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毕业生专项奖学金在毕业当年5月份评定;

2.评选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同一学年内,申请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不受此限制。如学生同时符合多项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只可申请其中一种。

 

第四章  综合奖学金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二、三年级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奖励标准及比例如下:

1.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0.5%;

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

3.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5%。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

5.在校期间,参加学院体质测试并达到良好以上。

(二)具体申请条件:

申请一、二、三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前20%、30%、50%。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

1.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处于处分期的;

2.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的;

3.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行为者;

4.有不及格科目的(以首次考试成绩为准);

5.其他经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认定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10月,符合综合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申请,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根据综合奖学金比例,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提出质疑。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审核公示。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申请综合奖学金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批复,最终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出质疑。学生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个性,表彰在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社会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条  申请条件

1.在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科技、体育、艺术、创新创业等非网络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者(以比赛通知、比赛结果、获奖证书、作品发表刊物原件等为准),具体参赛项目参考《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学术科学文化艺术竞赛项目白名单》;

2.在志愿服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受省部级、市(厅)级、县(区)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1.荣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分别按2000元、1500元、1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国家级优秀奖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荣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分别按12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省级优秀奖按照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取得发明创造等专利成果者,以鉴定结果为准,视具体情况按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CN期刊上单独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理论文章或文学作品者按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在志愿服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受省部级、市(厅)级、县(区)级表彰奖励者,分别按1000元、8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5.获奖者为团体的,10人以内(含10人)的团体按照以上标准奖励,10—20人(含20人)的团体奖励金额上浮50%,20人以上的团体奖励金额上浮100%。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每学年10-11月,符合专项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申请,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毕业生专项奖学金在毕业当年5月份申请、评定。经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审查批准后,送学生处审核汇总,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复。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学校奖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将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五年制专科部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学校奖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学生在申请学校奖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或收回学校奖学金、荣誉证书,不得申请下一学年的学校奖学金。

第十七条  用于学校奖学金的专项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使用范围安排,按规定支出。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评定与发放等流程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申请表

          2.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竞赛项目白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