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及《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与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与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则具体负责本学院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是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是所带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长(团支部书记)是所在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一)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政策宣传,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需对学生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感恩教育。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学风、班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需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责任人应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教育和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坚决制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不公、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不负责任现象以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无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秀;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位于前25%;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原则上应为上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流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要从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撰写申请理由,本人签名确认;班级民主评议意见栏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填写班级民主评议情况,并对班级民主评议负责;辅导员意见栏由辅导员填写推荐理由和班级评定情况,并承诺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意见栏由学院填写评审情况,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结果,综合学生学习成绩与综合表现组织评审,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拟奖励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需将本学院拟奖励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
(三)如师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