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及学院在分配资助资金与名额时,应避免简单划比例或“一刀切”,需统筹考虑不同专业、年级及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摸清底数,坚持量体裁衣、因情施策,确保资助对象识别精准、资助力度精准。
第九条 认定过程中要通过不同渠道做到“七公开”:分配名额公开、认定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认定评议小组公开、认定过程公开、认定结果公开、申诉渠道公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织比例适当,学生成员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班级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要全部纳入困难认定范围。
2.由下列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认定程序,纳入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1)家庭收入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该体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项因素权重,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后,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认定困难等级依据:
(一)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许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作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需靠政府救济者;
2.残疾人家庭子女或残障者;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被当地政府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范围者(简称“低保家庭”);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突发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者;
6.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7.家庭经济困难且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正在治疗期间者。
(二)比较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普通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
1.经济来源不足的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比较单一、微薄者;
3.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等经济欠发达或比较艰苦地区的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4.父母其中一方下岗待业或者无固定职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子女;
5.本人人身健康或家庭经济突遭损失,在校学习生活受到阶段性影响者;
6.家人久病卧床、多子女同时就读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能力培养、素质提升方面所需适当费用的。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拥有高档贵重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佩戴贵重首饰的;
(4)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的;
(5)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吸烟、酗酒或经常外出就餐的;
(7)家庭因建或购房(解决基本住宿问题除外)、购车或大肆操办婚丧嫁娶等消费,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8)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9)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不报的;
(10)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在每学年进行一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之初,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班级初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书、《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量化评定指标,确定本班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及排名顺序。认定工作应以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不得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名单及排名顺序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须召开专门会议,对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报送审批。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附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入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党和政府温暖传递教育和互助精神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要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资助措施要及时跟进,适时调整,科学配置有限资源,协调运用各种手段,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一次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生活消费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适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学校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二十五条 明确责任主体,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困难申请当事人予以严肃惩戒,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