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9-10-16 465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目的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的重要依据。
二、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对二、三年级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进行复核认定,一年中家庭经济状况出现转机或者重大变故的同学须由本人申请调出、加入(或由院系认定工作组认为需要调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所在地确定的认定的指导标准,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
(一)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二)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四)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残疾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7.低收入家庭子女;
8.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者;
9.其它确需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
(五)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3.购买高档电器(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饰品等用品者;
4.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四、认定原则
(一)个人申请的原则。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由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专业或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只需乡、镇或街道一级民政部门盖章即可),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不再提交《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各院系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定指标》,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分数排名及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定。
(四)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各院系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
(五)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各院系公示无异议后,以各院系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附《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针对没有提出困难申请,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辅导员向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说明情况,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档学生。
七、后续管理
(一)学校和各院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和互助精神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二)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
(三)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
(四)各院系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组长、辅导员为本级认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对本级认定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评定结果的异议问责。
2.接受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3.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