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8-25 10

全校各单位:             

现将《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2025年8月25日

(联系人:庞晓芳     联系电话:15617613465)


附件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人为本,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对专业选择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考核择优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院长等组成,具体负责全校转专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学生处负责转专业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组长为学院负责人,小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接受学生咨询、对本学院转出学生的资格审查、转入学生的考核和录取、对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全程监督、并对投诉作出解释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和基本规则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转专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具体时间以届时通知为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每次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及专业设置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质优良,身心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休学等原因,复学后原专业不再招生的。

第九条 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学生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本人意愿优先给予其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学生。

3.在校期间有过转专业记录者(含放弃资格)。

4.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且尚未撤销者。

5.留降级、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及休学期间的。

6.跨专业大类的,如艺术类、体育类等。

7.应予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特殊形式招生录取(退役复学和休学创业学生不限)的学生只可以在同类别各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转专业工作细则,确定本学院允许转入(出)学生人数,具体人数由接收专业根据教学资源状况与教学安排能力确定。

第十三条 对转专业学生单独考核的学院,需要在本学院转专业细则中列出准入条件、录取办法、考核方式、分数权重等信息,考核环节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转专业具体流程如下:

1.官网公布转专业计划及转专业通知。学生大一上学期课程结束或第二学期初,学生处根据本管理办法在官网网站发布各学院、专业接收转入学生数并发布转专业具体工作通知。

2.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根据转专业工作通知要求,在规定日期内于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3.学院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和本学院转专业工作通知,对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核考察(考核),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后并公示不少于五天,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查。审查转专业学生材料,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5.学校批准。学校审批通过后于官网进行转专业名单公示,并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生处通知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办理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的学籍变动手续,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逾期未到新专业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转专业后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

第十七条 学院应在当学期对转入学生完成学分认定工作,同时确定需补修课程,并负责课程补修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自获批转专业当学年,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开始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