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12-10 12

全校各单位:             

现将《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转学事宜。

第二章 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初审,理由正当、手续完备,符合转学条件的,由二级学院报送学生处审核。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受理、审批学生转学申请,由学籍管理科负责办理转学具体事务。

第三章 转学理由和条件审查

第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需由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共同审核转学原因。

第七条 转学按照“转出、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学籍的;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7.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学校未开设转学学生所学相关专业的;

10.违纪未解除处分的;

11.应予退学的;

12.已有转学学籍异动经历的;

1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生转出到省内高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转学学生提出申请,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说明理由,由二级学院初审。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三甲医院医疗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诊治费用单据;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被照顾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材料。

转出材料还应包括:学生本人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拟转入学校的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的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入学校相关部门公章)、拟转入学校的同意接收函、学生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学费缴费证明(据实结算)等。

2.二级学院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经学院开会集体研究,形成研究结果报告,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相关材料后,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复审转学学生的转学资格与证明材料,复审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院长办公会通过后,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

学年份,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转出。

第九条 省内高校学生转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转学学生提出申请,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说明理由,由二级学院初审。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三甲医院医疗诊断原始病历和诊治费用单据;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被照顾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材料。

转入材料还应包括:学生本人应提供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原学校同意转出函、学生在原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学费缴费证明等。

2.二级学院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经拟转入学院开会集体研究,形成研究结果报告,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相关材料后,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复审转学学生的转学资格与证明材料,复审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院长办公会通过后,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印发红头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第十条 跨省转学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若符合转学条件,由转出和转入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