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我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人事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吴寨寨兼任办公室主任,方玺尧、郭昕怡、岳春雷、秦东亚为办公室成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勤工助学联系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
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助教、助研、助工和劳动服务等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主要由后勤、总务处、行政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提供。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申请聘用程序
第十九条 每学期初,各单位根据工作量,申报本学期的用人计划(内容包括岗位职责、用工量、工作时间等方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部门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薪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学校官网等渠道公开发布,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一)申请岗位部门要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2);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岗位申请审核后向学生发布岗位需求;
(三)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3),建立勤工助学信息库;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各部门组织招聘、聘用、公示;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六)职能部门每月初将上月学生考核表(附件5)、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附件6),最终岗位工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七章 勤工助学岗位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申请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刻苦,上学年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四)有岗位专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毕业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截止毕业当年的6月31日,一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和要求,长期岗位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与学生签定用工协议;短期或临时性的岗位,双方应明确要求,对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劳动,并且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发放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实际出勤工作日为准,酬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许昌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在周六周日不纳入考勤,如遇寒暑假等特殊情况需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部门每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许昌市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周一至周五,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为学生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加班,如遇特殊情况,例如:寒暑假用工需提前报主管领导批准,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工作时间及薪酬,并于每月月初将上月的工资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用工单位上报的薪酬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末,用工单位负责对学生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
第九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不得无故辞退学生,无正当理由被辞退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经调查,辞退理由不成立的,用工单位不得辞退。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用工前必须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不发放工资。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学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三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有其它问题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给予暂停上岗或一年内不允许上岗、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勤工助学所在学期有考试不及格者。
第三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河南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流程图
2.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5.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
6.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酬金月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