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我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人事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勤工助学联系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申请聘用程序
(一)申请岗位部门要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2);
(三)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3),建立勤工助学信息库;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申请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学习刻苦,上学年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四)有岗位专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毕业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截止毕业当年的6月31日,一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实际出勤工作日为准,酬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许昌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在周六周日不纳入考勤,如遇寒暑假等特殊情况需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部门每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周一至周五,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为学生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加班,如遇特殊情况,例如:寒暑假用工需提前报主管领导批准,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末,用工单位负责对学生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
第九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用工前必须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不发放工资。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有其它问题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给予暂停上岗或一年内不允许上岗、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四)勤工助学所在学期有考试不及格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6.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酬金月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