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校风、学风形成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组织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对学生宿舍的制度建设、住宿调整、大型维修、设施设备、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违纪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宿管科,具体负责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宿管科。宿管科是学生处下设的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机构,依照《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做好学生宿舍学生住宿、安全、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楼设生活辅导员,入住每栋宿舍,负责该楼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宿舍文化活动及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各楼按学生入住比例配备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的卫生维护。生活辅导员和保洁员由学生处宿管科直接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要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坚持学管人员进宿舍制度,做到“知情、关心、引导”,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处理各种事件。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由全校公开选拔的学生干部和各楼楼栋长组成,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纽带,在学生处宿管科的指导下参与宿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宿舍楼推选楼栋长一人,每层推选楼层长一人,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人,配合生活辅导员和值班辅导员做好本楼栋精神文明、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入住及退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向学校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入住宿舍的学生要树立主人翁意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提高自尊、自立、自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宿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自觉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根本利益。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由宿管科负责,每年新生进校前,宿管科根据录取男女生人数,安排住宿并建立学生宿舍花名册。
第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宿舍,任何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到校外租房住宿。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休学等原因中途离校时,必须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学生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十三条 放假期间,新生接待和代表学院参加各类竞赛的学生需用集中住宿时,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宿管科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离校日期内搬离宿舍,对离校时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者,须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应当保持生活区安静,学生宿舍成员要制定宿舍公约,晚上按时熄灯,不得在宿舍区高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做饭和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由生活辅导员负责宿舍楼的住宿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学生宿舍禁止外来人员进入。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宿舍楼开门时间:早上6:30,关门时间:晚上21:30(周末延长到22:00),学生晚上应当按时回宿舍休息,不得无故夜不归宿。晚归的学生,应接受生活辅导员询查并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假期携带大件物品离校者,须在值班室门口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严禁外来人员留宿学生宿舍。
第二十条 夜间急诊学生及陪诊人员,出门需登记,返回出示就诊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宿舍钥匙由宿管科统一配发和管理,新生入住时每人配发一把钥匙,丢失要及时到宿管科报备换锁,不准私自配制。
第二十二条 离开宿舍时要落锁,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学生自备的笔记本电脑安全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外出实习或假期离校期间,个人贵重物品由本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否则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盗窃案件时,学生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生活辅导员和保卫处,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破。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等危险用电设备,如将以上电器带入宿舍,将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宿舍内外不准私自移动、拆装电器、乱接电源,有故障及时向总务处报修。禁止擅自拆装或者维修。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焚烧杂物、烧水、做饭。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严禁在宿舍内兜售商品,制作、传播、观看反动或淫秽物品。
第二十八条 爱护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破坏消防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全体同学要提高警惕,积极配合宿管科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楼值班老师或保卫处。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脏水,不乱倒垃圾,不乱涂乱画,不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卫生由宿舍长安排住宿学生轮流值日共同负责,并保持室内摆设整齐和地面清洁。
第三十二条 宿舍环境布置应文明大方,内容积极健康向上。日用品摆放应当布局合理,清洁整齐,创建文明健康的氛围。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楼道、洗漱间墙壁张贴纸张、字画、广告、启事等,保持墙面干净整洁。
第三十四条 宿舍检查旨在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宿舍卫生检查实行“日常检查、阶段检查相结合和业务检查”。日常检查,由宿舍长负责检查宿舍卫生情况,辅导员抽查;阶段检查,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干部,每周抽查若干次;业务检查,由宿管科组织生活辅导员、学生干部于每周抽查一次,凡是检查到不合格的宿舍将下发限期改善通知,复查不合格的宿舍将进行全校通报,拒不整改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宿舍应在门上张贴本宿舍人员信息表(门签),不得随意涂改门签信息,如有人员变动及时上报楼栋值班室。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评选“文明宿舍”进行表彰奖励,对模范遵守本规定,主动维护宿舍楼文明、卫生、安全秩序,敢于揭发不良行为,及时报告安全隐患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用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培养学生的节约用水用电意识,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等浪费现象,学生宿舍采用一室一线一表的用电措施和安全用电的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宿舍)除统一安装的电器设备外,不得私自乱拉电线,学生自行购买线板插座,建议使用国家3C认证的正规品牌(公牛、小米和子弹头等),如有发现三无产品一律没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除使用计算机外,其他电器如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杯、热的快、吹风机等不得使用,如有发现一律没收。
第四十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用电设施,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常明灯现象。对私自拆毁、改动用电设施者,按破坏公物处理,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公物和报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标准为各宿舍配备的宿舍家具、空调等宿舍设施,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擅自搬移和拆卸。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公共财产,严禁涂写、刻画和损坏。凡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公共财产,责任能落实的由责任人赔偿,责任不清的按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和门窗、玻璃等维修由学校总务处负责,维修人员要对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属自然损坏的实行免费维修,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按赔偿标准交费后维修。
第四十三条 公共区域设施由各楼栋生活辅导员定期检查报修并检查验收。
第八章 违纪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宿管科如实对学生的宿舍日常行为进行记录存档。学生宿舍各项记录是学生综合测评、推优入党、奖助学金评定和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四十五条 对扰乱宿舍公共秩序和宿舍违纪者,将依照《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