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2023-05-12 8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学生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二条 学生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公假、住宿请假等四种。

(一)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提出请假。

(二)病假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述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三)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提出请假。请公假应当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任何单位组织有学生参加的重大活动,应报学生处批准,涉及学生较多的还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住宿请假即因事、因病晚间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而提出的请假。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权限


第三条 学生请假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

(一)病(公)(事)假

1.三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2.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

3.一周以上十五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并在学生处学生科备案;

4.十五天以上的请假,由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学生处学生科备案。

第四条 请假结束或期满,请假学生要及时持请假条到辅导员处销假;请假期满需要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请假期满未办理正常续假手续等没有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学生,按《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