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专科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和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以及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我校预毕业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采取校、学院两级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校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负责,学生处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主要任务是:核准本单位预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和学籍异动情况,审查预毕业生的学业完成及毕业资格达成情况,及时上报预毕业生相关材料,领取发放学历证书等。
第四条 学校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人负责,学籍管理科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主要任务是:核准各学院报送的预毕业生名单与毕业资格,汇总各学院预毕业生人数及相关信息,向河南省教育厅上报毕业生相关数据,注册毕业生学历电子信息,印制发放学历证书等。
第三章 学历证书制发
第八条 我校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书均统一设计、印制和发放,由学生处具体负责。
第九条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公章、钢印)、校长姓名(签章)、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第十条 学历证书因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发证明书号。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学生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在规定时间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对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根据个人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在校连续学习一个学年及以上时间,并取得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根据个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完成毕业要求,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先发结业证书,待处分解除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