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2023-05-12 9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当持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根据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河南省招生规定和学校有关办法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

新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学生需在新生报到时间内到校凭入伍证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时必须参加新生复查。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未考核课程应办理退课手续,不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在离校前,凭入伍证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者复学,应在期满前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指定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学生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由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若复学后原专业停招,可申请转入相关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