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21-11-05 9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学生资助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21〕235号)、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商业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是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院学生资助部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河南开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等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院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各院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分别具体负责本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贷款相关表格;
(四)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五)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六)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积极配合银行防范贷款风险;
(七)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八)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招生宣传时全面、完整介绍含校园地贷款在内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二)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等情况;
(三)按照经办机构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借款学生学习成绩、学籍证明;
(四)配合完成借款学生毕业前的信息确认工作;
(五)其他与借款学生有关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经办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应缴学费、住宿费证明;
(二)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三)发放助学贷款;
(四)扣划借款学生应缴或欠缴的学费、住宿费;
(五)办理学费和贷款代偿手续;
(六)其他与校园地贷款、生源地贷款有关的财务业务。
第八条  武装部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高等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要求,为义务服兵役学生、退役士兵办理相关代偿手续。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把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条件受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条  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要在下校园地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校园地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我校在读的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6.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学校每年审批、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逐年连续申请或间断申请。
第十六条  专科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十七条  校园地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本校学生贷款需求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提交的学生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借款学生汇总表报送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合同签订后,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正本各一份按河南开行要求整理后报开行指定地点存档备案,并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学生账号清单和转帐支票送代理行作为发放贷款的凭证。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批情况通知支付宝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资金到帐后,由代理行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及《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的支付宝帐户。学费、住宿费贷款由支付宝公司根据学生的授权和学校委托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划入学生个人帐户后可用于日常消费。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借款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借款学生本人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新生)或学生证复印件(在校生);
(四)借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五)借款学生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六)《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七)院系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院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公示无异议后,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办理贷款手续。
(四)院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有关数据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河南开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上级文件,原则上要按照先预申请再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或办理点)现场办理的程序进行。各市、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要利用高三毕业学生高考返校期间再次对预申请政策进行宣传。对未在高中阶段进行预申请,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遭遇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将预申请名单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版报送至学校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将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预申请名单导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各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留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材料,并编制本校的预申请名单加盖公章后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学校所在地的市、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要留存各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加盖公章预申请名单纸质表备查。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费、住宿费贷款,但最高贷款额度每学年不得超过当年贷款银行规定的最高额度。一般困难学生可视当年银行贷款额度的投入和贷款的使用情况,确定贷款申请额度。
 
第七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规定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金,超过宽限期以后,学生和家长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的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贴息规定如下:
(一)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十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规定如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审核后,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三十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计息、贴息及风险补偿划拨规定: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对正常学制内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或代收。
学校财务处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备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当年学校部门预算。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学校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划拨规定:
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由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各省辖市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贴息足额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省、省辖市应承担的贴息划拨至经办银行。
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直接拨付经办银行;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财政部门下达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当年5月15日前逐级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直管县直接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于当年6月30日前统一拨付至经办银行。
 
第九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三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校园地贷款展期规定如下:
2015年以前合同,学生可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按照要求完成网上申请并提交《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及附件(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版材料。各院系将申请人的纸质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数据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报送的展期申请材料与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生成汇总信息,定期报分行备案。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借款学生进行汇总,按照要求上报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由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2015年以后合同,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在系统内申请贴息即可。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退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金,方可办理转学、退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或学生家长应当到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院系在接到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为学生办理转学、退学等相关手续前,应先经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有无贷款进行确认处理。对于不按此程序办理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借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校园地贷款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毕业确认工作:
各院系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完成个人信息在线服务系统核对,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告知其在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维护系统内个人信息,为学校和学生间建立有效的沟通途径。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对于错误信息及时上报更改,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
毕业确认具体流程为:本年毕业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信息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导出毕业确认表后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然后学生持毕业确认表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式两份,另一份自行留存),并由各院系经办人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原则上每个借款学生(除贷款已结清)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各院系应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认真核对。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手续办妥后,为学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发放有关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确认后的联系工作:
学生离校后,各院系要在就业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各院系应组织各院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有效联系一次,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的方式包括QQ、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各院系联系完毕后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三十九条  贷后管理工作:
(一)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并对其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监督、审查。
(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确定学校、院系、专业、班级代码编制原则,编制并核对学校、院系、专业、班级代码。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借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台账,组织学院教育、教导、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各院系要做好贷款政策的宣传,贷款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院系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毕业学生的本、息偿还的提醒督促工作,同时根据联系沟通情况及时在系统内填写联系记录,确保学生台账的有效性。
(四)按照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和河南省开发银行的相关要求完成毕业学生的情况汇总。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泛宣传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作用,让借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五)各院系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对贷款还本付息时间及方式进行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贷款学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每年1月至10月的1日至10日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还款申请,然后在申请当月的18日之前将本息足额存入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中等待扣划。贷款学生应按时足额将利息存入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中等待扣划。同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按年度提供的学生还款情况,对贷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六)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一经核实,可采取如下措施:
1.毕业前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相关部门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2.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3.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将学生的违约信息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协助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5.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协助银行认真组织对进入还款期的违约毕业生查找、催还,必要时协助银行向法院起诉有违约行为的学生。
第四十条  逾期催收:
在借款人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贷款回收率。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为满足呆账核销及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应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各院系主要侧重催收利息逾期,以及本金逾期一年以内的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侧重催收本金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各院系应结合学生逾期天数,分别采取以下催收方式:
(一)逾期90天以内
1.建立催收QQ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催收QQ群,将所有逾期学生纳入该群,定期在群中发布催收公告。
2.发送催收电子邮件。依据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申请及毕业确认阶段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催收电子邮件。
3.做好电话催收工作,并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格式见附件4)。各院系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后,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直接导出并打印后留存。
(二)逾期90天以上
1.邮寄送达《国家开发银行逾期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催收通知书》一式两份,被催收对象保留一份,高校留存一份,高校通过挂号信(封面标注“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采用开行统一样式)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学生指定的其他联系地址)寄送将催收通知书学生,各院系需将寄件人联、催收通知书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凭据(如送达回执)一并留存。
2.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各院系直接向借款学生本人或同住的亲属送达《催收通知书》,取得签收回执后留存;借款学生或同住的亲属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盖章后留存。
3.电话录音催收。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对通话录音,同时在录音过程中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明确借款人姓名、借款及逾期还款等信息。
4.公告催收。对于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要在校园网、校友网或媒体等信息平台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留存公告。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各院系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频率每月不应少于1次。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学生,各院系每半年应寄送1次《催收通知书》。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原则上各院系每年至少上门催收1次。各院系采取催收措施后,应及时在学校助学贷款系统登记联系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催收要件。对于确实难以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送达证明的借款学生,各院系应逐个填写详细原因并上报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催收。
建立逾期收缴月报上报制度,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高校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违约人数、金额等情况。各院系应于每月的1-10日,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信息,将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6)导出打印后加盖院系公章并逐级上报,同时院系留存一份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并归档。
本金逾期且在一年以上的,由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催收,并将视情形通过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网、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催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四十一条  考核与奖励:
针对校园地贷款工作,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励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学院贷款工作的考评,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助学贷款工作不到位的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工作原则:
(一)院系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二)院系贷款工作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河南分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三)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章  生源地贷款的协助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我校需配合省资助中心做好如下生源地贷款相关工作:
(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我校于7月15日之前,填写《河南省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员名单》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入全省国家助学贷款企业微信,保持与市县等各方沟通与联系。
(二)继续做好诚信宣传等教育工作
我校各院系要抓住报到后、离校前和每年5月份的诚信宣传月等时间节点,采取召开报告会、讲座、座谈会以及组织大型专题活动等多种宣传形式将诚信教育跟各项育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既要注重金融知识宣传,又要加强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按时还款、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三)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
我校于7月18日之前,完成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收费账户等信息维护和确认工作,录入并维护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及时与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系,说明情况并更正信息。
(四)组织做好在校生的续贷工作
我校要组织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需求的学生,每年至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2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五)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工作
我校助学贷款经办人要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回执录入模块,及时录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回执。学生持合同回执验证短信或《受理证明》加盖电子公章(非彩色打印时公章显示为黑色),也应录入回执。若借款学生的学号、院系和专业有误,经办人可以在录入回执的过程中直接修改。
(六)做好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退费工作
部分学生提前将学费和住宿费存入高校指定账户,对已缴纳学费且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我校要在学费和住宿费划拨至高校账户6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已缴纳的学费返还到学生手中。
(七)做好学籍异动学生的信息变更工作
借款学生有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我校各院系需要及时上报,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及时告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醒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合同变更。
(八)组织毕业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
借款学生毕业前,我校要组织、督促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就业单位相关信息,更新联系方式完成毕业确认工作。各院系应确保每一名借款学生离校前完成毕业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抽查审核,提高毕业确认信息准确率。
(九)加强消费引导远离不良贷款
我校要切实担负起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学生的金融知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和校园稳定。一要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重点普及预防金融诈骗、电信诈骗和违法高利贷等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金融安全防范意识。二要全面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将培养学生勤俭节约意识与学生日常思政教育相整合,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理性、健康的消费观。三是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努力做到早防范、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
(十)密切关注学生就业情况
我校各院系要密切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情况,积极帮助其提升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要继续开拓思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联合企业客户和就业服务平台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实习岗位和开展应聘求职技能培训等方式搭建就业桥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就业。
我校要在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省教育厅将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