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还款救助暂行办法

2021-11-05 4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完善困难学生救助机制,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资助〔2015〕8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根据学校助学贷款年度本息回收情况拨付给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期间申请并获得校园地贷款、尚未还清所借本金和利息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有以下情形,其本人及家庭确实无经济能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贷款学生本人死亡、宣告失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重度残疾);
(二)贷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因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贷款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其它符合政策规定需要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  关于救助资金的申请规定如下:
(一)贷款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由贷款学生家庭主要成员(原则上为父母)提出申请,出具死亡学生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证明等,经各学院核实后,方可申请救助。
(二)贷款学生因患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以市及其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导致无力偿还本息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证明资料及上述相关材料(医院收费票据等),经各学院核实后方可申请救助。
(三)贷款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因突发性变故(交通事故、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证明资料,经各学院核实后方可申请救助。
 
第四章  救助资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救助资金的审批及发放。每年5月和10月,各学院对贷款学生的还款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初审后决定进行还款救助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核准还款救助金额后,拟定还款救助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最终结果,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还款救助。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提出质疑。院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学生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办理还款救助的财务手续。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后续管理
第九条  各院系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的宣传,安排专人负责还款救助工作,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工作职责明确。
第十条  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