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1-11-03 4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处理;
(三)违规、违纪处分;
(四)不颁发毕业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恢复正常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由本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必须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非本校在籍学生;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四)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五)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六)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七)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所属学院、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请求;
(三)申诉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10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
第十八条  回避原则。申诉委员会中如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关联的,或申述人书面要求委员回避经申诉委员会认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申诉人或者原处理机构如果认为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员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二)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三)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依据政策法纪及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审查;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六)必要时,委员会可自行组织调查或采用其他必要方式调查;
(七)申诉人和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调查。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
3.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通知原处理部门作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4.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属于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情形的,应提交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复查决定;
(六)复查决定的日期;
(七)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且不按复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对申诉学生打击报复的,学校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依据《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