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21-11-03 4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奋发上进,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河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评选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先对象和比例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毕业生总数4%-6%以内;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此基础上推荐,推荐比例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和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第六条  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在社会及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在校期间没有纪律处分。
第七条  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  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九条  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活动要精心组织,逐级把关,确保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其程序:
(一)班级预选。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层层推荐,评选出优秀毕业生预选名单。预选由辅导员负责实施。
(二)学院审核。学院应对初审合格的优秀毕业生进行相关资格审核,由学院研究评选。
(三)学院公示。预选名单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五天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四)学校审批。学生处将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印发表彰文件。
第十一条  如发现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取消评选资格,将对相关学院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追究处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并登记载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