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021-11-03 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发学生奋发向上,锐意进取,促进学风、班风、校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三条  表彰项目:
(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文明班集体等;
(二)先进个人荣誉称:文明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一)文明班集体、先进集体在学校范围内统一评选,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校班级总数的20%;
(二)文明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学校范围内统一评选,每项评选名额分别不超过学校总人数的10%、10%和6%;
(三)优秀毕业生在学校范围内统一评选,名额不超过学校应届毕业 生总人数的6%。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全体班委成员或团支委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排序均在全班前60%;
(二)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班级不及格率在同年级中较低;
(四)积极开展文化科技活动和课外活动,在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在基础文明建设,学校重大活动,及维护校园秩序、社区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六条 文明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二)在评奖年度内全班同学的学习成绩优良率高,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学生多,总成绩在全年级同一专业名列前茅,班干部在班级学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在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班级同学全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获得过校级先进班集体。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一)能够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政治理论,遵守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能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能够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列全班前30%以内。
第八条  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具体条件: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各项均在全班名列前茅;
2.支持学校、学院及班级的各项工作,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评选具体条件:
能够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工作热情,认真负责,在各项活动 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成绩显著。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
1.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一次以上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在文化、科技创新、公益事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
2.参评毕业生必须具备获得毕业证的资格。
(四)文明学生评选具体条件: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各项均在全班名列前茅;
2.支持学校、学院及班级的各项工作,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
第九条  在评选年度(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任何形式的表彰与奖励:
(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二)受到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的;
(三)受到处分或者之前所受处分没有解除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度评选一次,于每年四、五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评选条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选,经学院审查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由学校批准,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经学校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取消资格,名额作废。对于已经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如发现其在奖励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获得的校级及以上奖励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