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03-05 514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全面推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豫发〔2012〕167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为激励我校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奖励工作,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三)学校奖励和院(系)合理分配相结合原则;
(四)奖励幅度与部门、个人、工作业绩挂钩原则;
(五)奖励与惩戒对等原则。
二、奖励资金用途
(一)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 宣传教育、社会实践、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学校及各院(系)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三)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它支出。
三、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学校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包括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奖励等级
结合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评定院(系)和相关人员的奖励等级,特别考虑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率和履约率等情况。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院(系)及有关部门、个人奖励
根据院(系)贷款学生综合违约率,设置3个等级的奖励。综合违约为0的是一等;综合违约率为0至3%(含)的为二等;综合违约率3%至7%(含)的为三等。具体奖励金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奖补资金额确定。
综合违约率=当期本金或利息违约合同数/已开始自付利息合同数(含已结清)
(二)获奖学生奖励
根据参加比赛层次及获奖情况划分以下等级:个人或团队参加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的(下同)国家级活动并获得一等奖;参加国家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和参加省部级活动并获得一等奖;参加国家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以下奖项和参加省部级活动并荻得二等奖;参加省部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以下奖项和参加市厅级活动并获得一等奖;参加市厅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参加市厅级活动并获得二等奖以下奖项。学校根据获奖情况对个人或团体进行奖励,以上个人奖、集体奖均只按单项活动进行奖励,参加同系列活动不重复奖励,以获奖等级中的最高等级进行奖励。
(三)其他奖励   
学校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开刊物上发表、出版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文章、论著,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市厅级相关课题,且第一作者单位为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五、评审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评审条件提出各奖项;       
(二)对拟奖励的名单和等级进行公布。
受到奖励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客观、及时地提供有关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需全额交回奖励资金外,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