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建筑与陶瓷设计学院

考试管理规定

2021-03-18 1392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的管理,营造优良考风,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达到以考风促学风的目的,规范课程考试过程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第一条 凡能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课堂出勤、作业、实验等),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学生学籍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并把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学部主任和教学秘书审定后于考试前—周内提交;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需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学秘书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学单位于考前通知主讲教师和学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四条 符合考试条件的学生须持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指定考场考试,大型考试需要提供准考证和身份证。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评定根据课程性质按百分制或五级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时间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含平时成绩。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学部审核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补考与缓考

第十条 补考

(一)学生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缺考者,应给予补考机会。

(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及无故缺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补考资格。

(三)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由教务处制定统一补考时间,具体由教学单位安排、组织和通知学生补考。参加补考的学生,根据补考日程安排,持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准时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以后将不再另行安排补考。

 (四)作结业处理一年内,学生若通过自学重修不合格课程,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一次该课程补考。

第十一条 缓考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特殊情况要求缓考的学生,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单》,经教学单位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对事先未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的,将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进行缓考的学生,缓考课程随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一起安排,不再安排其它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