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尽早就业,我省着力扩大市场化渠道吸纳规模,出台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等一揽子稳就业政策,不断激发企业吸纳就业积极性。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17号
政策内容: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政策来源:《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170号)
申领程序:
(1)“免申即享”方式。各地可按月将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登记失业信息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2)“依申请”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中的“单位办事通道”进行申报。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2021年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若干政策措施》(豫政办〔2021〕40号)
申领程序:用人单位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hnjy.hrss.henan.gov.cn/jyweb/#/index)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由人社部门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三、税费减免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2021年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40号)
申领程序: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100人、留用率超过7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优先评定为省级示范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政策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17号)
申领程序:用人单位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hnjy.hrss.henan.gov.cn/jyweb/#/index)申请。由人社部门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五、吸纳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政策内容: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如实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网认证结束后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也要履行申报程序,但不产生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就业年度)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政策来源:《关于2023年河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2.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3.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就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进行税务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并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申领程序:
1.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本地政务服务网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以向政务服务大厅年审窗口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中央驻郑单位、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纳入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管理的单位,应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残联”,点击进入后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行在线办理;也可以到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申报。
2.增值税退还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可以登录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进行信息提交。
来源: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