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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24 1781

教职成〔2021〕392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鲜明体现。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和本科层次,下同,以下简称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劳动教育的重要形式,推进校企协同育人对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关键作用。当前,我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一些学校的校企合作办学不规范,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规范校企合作,进一步推进我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向合规化、精细化、信息化转变,以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 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职业院校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在促进就业创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一些院校出现了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不严格、收费不规范、侵犯学生利益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职业教育的声誉。发生在学生实习各环节的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主要表现在:学校和校企合作单位未按规定学时数开足课程;学校实习工作方案备案避重就轻,表面一套、背地一套;个别学校违规通过中介机构和个人“外包”、“承包”学生实习,从中渔利;实习企业提供的实训岗位单一与学生所学专业不对口;学校对学生的实习指导不足,实习与教学脱节;实习企业对学生实习认识不够,把学生简单等同于廉价工人、重生产轻指导,违背学生意愿强迫学生加班,甚至克扣学生实习工资;企业存在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其他险种代替学生实习专用保险的行为;学生实习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力,存在以扣发毕业证、扣留身份证等限制学生自由的行为;学校或实习企业违规加收实习费用等等。
      以上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的初衷,影响了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学校主要领导对校企合作认识不深刻、政策把握不到位,对学生实习工作重视不够、把关不严,直接原因是规范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的各项监管措施操作性不强,未得到贯彻落实,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二、规范校企合作办学行为
      各学校与企业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或办学协议是否依法依规;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履行主体责任,是否权责清晰、责权相匹配;校企双方是否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等。
      学校是否存在收费不规范行为;是否强制、误导学生选择校企合作办学专业;企业面向学生开展就业推荐服务的,是否取得有关经营资质;是否存在违规承诺学生就业岗位、岗位收入等行为。
      校企合作企业是否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校企合作项目;在招生简章等印刷品广告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形;合作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欺诈、隐瞒校企合作项目实际情况。
      三、扎实开展《办法》的学习贯彻
      《办法》依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总结近年来我省实习管理的有效做法,针对当前实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线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模块(以下简称实习备案模块),利用信息化监管的办法,构建了一套覆盖学生实习全过程权益保障的基本规范,为规范实习管理、保护实习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实习安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各地、各职业院校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立即安排组织《办法》的传达、学习,要结合本学校实际细化配套工作举措,形成规范文件。职业院校要通过宣讲、班会、专题培训、挂图等多种形式帮助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准确理解,做到应知尽知、应做必做,共同营造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规范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违规行为
      省教育厅把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列为职业院校领导干部、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和“双高计划”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违规办学、违规收取学生费用的学校,采取停办校企合作办学的专业、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类职业教育项目等措施严肃处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学生实习责任追究制度,对实习管理有关工作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职业院校,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约谈有关负责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涉事学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形成规范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的长效机制,全省各学校每年要签署《规范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承诺书》,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职业院校要定期对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开展自查和绩效评价,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不到位的企业要启动退出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执纪,认真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五、稳妥安排学生实习工作
      各地、各职业院校要克服疫情的不利影响,遵照有关规定,想方设法、安全稳妥的安排学生实习工作。职业院校开学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熟悉实习备案模块各项功能,开展培训,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有关工作,实习备案模块操作手册、宣传图册和《规范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管理承诺书》等内容另文发布。省教育厅将持续对各地、各职业院校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跟踪考核,紧盯关键节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
      联系人:蔡崇、王凯,0371-69691878、69691879

附件: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

2021 年 10 月 12 日




附 件

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
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规范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为目标,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加快推动实习管理信息化,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切实维护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新时代河南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的现实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校企合作办学和学生实习的监管,建立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家长、学生共同参与、共享信息的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与服务体系,是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提升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应有之义;是规范校企合作办学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打破信息不对称,打通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职业院校与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壁垒,构建职业院校与实习企业特别是紧密型企业的合作共生关系,打造学生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共赢关系的必要手段。
      三、全面推行实习信息化管理的办法
      依托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已有基础,在现有学籍管理平台中开设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模块(以下简称实习备案模块),采取线上备案职业院校实习方案、在线查询实习企业,学生线上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组织开展实习活动。实习备案模块提供学校、指导教师、企业、学生(监护人)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 5 类参与主体管理端口,实现学生实习线上组织、一般问题线上提出线上反馈、线上实习考核、学生与企业实习互评的全过程权益保障,构建充分尊重学生选择权、各实习参与主体权责明确、阳光透明的实习信息化管理模式。本《办法》以下所指实习,未予说明的均为学生岗位实习(包括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一)录入实习企业信息
      全省各职业院校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核查实习企业的资质条件,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信息录入实习备案模块,录入的企业将生成唯一代码。准备接受实习学生的企业需根据代码激活账号、设置密码,完善企业信息和实习相关信息,上传各有关岗位学生实习方案,等待接受学生提出实习申请。实习备案模块将在企业信息中标注推荐学校。
      企业也可通过自荐和学生推荐进入实习备案模块,实习备案模块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企业信息查询企业资格、条件后获准进入实习企业库,等待学校和学生查找、选择,企业信息栏中将标注相应来源。
      一个学校可供学生选择的实习企业由本校推荐进入模块的企业和通过审查的自荐企业、学生推荐企业组成。对备案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出现违规行为、侵害学生权益、投诉较多、工作生活条件、实习待遇发放与描述差距较大等问题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在网站公示不得介绍、接收我省职业院校实习生,不得与全省各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对推荐的学校进行提醒。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定接收实习生的时间段。
      (二)学生选择实习企业
      实习前,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监护人)下载实习备案模块,填写学生本人基本信息后激活帐号,进入系统选择可供实习的企业,学生同时可以选择 5 个及以下的企业实习岗位,实习申请发出后,等待企业确认,最先确认信息的企业为学生该次实习的企业。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大类不对口的,学生需在线签署知情书。
      学生所在学校可以设定实习进行的时间段,在开放的时间段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实习,鼓励采取工学结合的方式完成实习。学校在征得学生(监护人)同意和授权后,可以批量组织学生选择实习单位,实习开始前,学生(监护人)可随时取消授权,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三)实习组织
      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完成实习申请后,学生所在学校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习学生的编班分组,与相关企业签署实习协议,指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需要在实习备案模块与学生建立联系,确定学生到实习单位的交通方式、交通费用承担方式、到达企业时间等信息。
      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在学校完成编班分组后,指定企业实习指导师傅,学校或企业务必于学生出发前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专用保险。学生到达企业后,企业需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实习培训,签署纸质实习协议并将协议签署情况、购买保险情况上传实习备案模块,学校或企业不得为学生单独购买雇主险等其他险种的方式代替学生实习专用保险。
      (四)实习过程互评
      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要对企业实习条件、指导情况、专业对口情况、实习待遇等进行线上评价,学生认为企业实习情况与线上备案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进行线上投诉,实习备案系统将提醒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和确认。学生反映属实的,学校须通知企业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的,学校可以终止学生实习,并在实习备案系统中进行投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理。学生对实习企业的评价结论将作为下一年该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的重要参考因素。学生实习结束,与企业完成互评后,本次实习结束。
      学生选择停止当前实习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再次选择实习企业完成实习。无故拒绝实习或不遵守实习协议的,学生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在学生实习期间,指定的实习指导师傅应与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进行学生的实习指导,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过程性评价,实习结束形成实习总结,未能完成实习的学生情况也应如实记录。
      四、明确有关规定
      (一)校企合作办学
      1.各学校在确定拟合作的企业前,要认真考察合作企业的主营业务、规模、诚信、社会责任、管理水平等情况,根据考察结果由学校按照议事决策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开展合作,确定合作的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校要建立退出机制,对违规违纪违法企业,立即终止合作关系。
      2.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要承担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师资管理、学生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要监督合作企业按协议内容履行职责,履责不到位的,要解除合作关系。
      3.鼓励学校与行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公布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禁止学校与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受到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误导学生参加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习。
      4.学校和企业不得以推荐就业、安排岗位、保证收入等不实承诺向学生宣传、推荐校企合作项目。
      5.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合法权益。
      6.学校要扛牢安全稳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认真研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校企合作过程出现的学生投诉、举报、信访等问题,坚决杜绝回避问题、上交矛盾、推诿扯皮、相互推脱等现象。
      (二)学生实习管理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职业院校正常实习活动,严禁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非法创收牟利。
      8.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安排未满 16 周岁学生参加实习,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参加除认识实习外的实习活动。
      9.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实习培训的学生参加实习,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指导教师、实习单位相关人员参与实习指导工作,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保险费用。
      10.实习企业、职业院校和学生(监护人)等三方以外与实习无关的单位不得参与签订实习协议。
      11.除按规定程序批准、备案外,不得组织中职学生跨省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较高安全风险岗位实习。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12.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严禁安排学生从事超强度劳动。
      13.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就业服务费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以物品或其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形式的实习报酬,不得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
      14.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