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教育与表演艺术学院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2-06-07 1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提升全校教师的科研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鼓励和保护教师参与科技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加快科研队伍建设,保证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第三条 教科研项目管理归教务处,负责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与下达,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及结项成果评价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者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项目组人员组成合理;申请者必须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且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进行。
 申请者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初评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研究项目新颖,立题论据充分,内容先进,不雷同于已有成果或他人的研究,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已获得国家、厅局项目立项课题,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若题目与国家、厅局项目立项课题题目相似,必须出具本次申报项目与以往申报、立项项目的不同之处,且提供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审阅的证明。若申报市级以上项目未立项课题可申报校级课题,并择优立项为校级课题。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成员在5人以下,对于跨部门申报的项目,由第一申请人所在部门牵头组织申报。
 项目研究时间从立项之日算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本着成熟申请、集中审批的办法进行,每年9月30日之前受理,10月底下达。
第十 教务处根据项目申报方向,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答辩或现场调查,结合项目申请资助经费和专家建议给出相应经费资助意见。
第十 教务处根据资助意见和资助额度,报校领导批准;立项项目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处下达《许昌陶瓷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 教务处项目由申请者所在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取得较大成果、较高水平的,申请河南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 项目检查。项目进展过程中,根据项目计划安排,由教务处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并负责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 项目验收(结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包括项目研究情况、研究方法与手段、查阅引用资料情况、完成成果价值、得失经验等在内的项目结项报告、研究论文及成果实物等,并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交科研处。完成了所有研究内容并通过验收即为通过结项。
第十 其他相关附件
(1)应用技术项目:提供研究报告、取得成果(发表研究论文、样机、产品、专利、著作权等)。
(2)社科研究项目(含基础研究项目):提供研究报告,在权威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 经费来源与使用。对于立项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校给予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含测试、计算、分析、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及版面费等科研业务费用;所购置非消耗物品均归学校所有,且价值达到800元的设备需要备案。
第十 资助额度。对含有上级划拨经费的项目,学校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对没有上级划拨经费的省级以上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对厅(局)级项目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有特别重大意义或具有深入研究价值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追加资助。
十九 使用方式。项目经费实行分阶段控制方式,项目立项后至通过项目结项前,经费开支控制在项目总额度的70%,其余经费可用于申请人其他科研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将终止项目经费的资助,并视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