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教育是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主体和重点,为提高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教师及学校、教学单位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三条 教学实行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由院长统筹负责,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教学的总体部署;教学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机构,贯彻学校办学理念,行使学校教学管理职能,负责组织专业课程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考核、教学运行与管理等。
第五条 教学单位是学校办学的基层载体,承担一线的教学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和完成各项具体教学任务。